信息摘要:
根據二次供水的概念,只要建筑物對水壓、水量的要求未超過城 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力,均可采用二次直供水。
根據二次供水的概念,只要建筑物對水壓、水量的要求未超過城 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力,均可采用二次直供水。而當建筑物對水壓或水 量的要求超過了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力,則需采用二次加壓供水,以確保建筑物正常用水。
采用二次加壓供水的情況可分為兩大類:
一是當水量需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力時,采用二次加壓供水。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是根據城市區域規劃(入口、功能、用途等情 況),通過經濟技術比較,來確定管道口徑大小和水量供應能力的。當 建筑物對水量的需求超過城市供水管道水量供應能力時,就需采用 二次加壓供水,方能滿足使用需求,這種情況一般存在于城市道路等 基泛沒策未進行升級改造的老舊城區和大型工礦企業。此種二次加 壓供水,一瑕需將自來水先放進儲水設備(如水池、水箱)中,然后通過水泵等設備增壓(如儲水設備安裝于屋頂,則不需進行增壓),再供給建筑物使用。
二是當水壓需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力時,采用二次加壓供水。《城鎮供水廠運行、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》(CJJ58-94)3.1.1條規 定,制水生產工藝應保證水質、水壓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,管網 干線水壓不應低于〇.14MPa;2009年對此《技術規程》進行了修訂,強 調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壓力必須滿足此標準要求,保證管網末梢壓力。 當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干線壓力低于〇.14MPa (即服務壓力低于14 米)時,相關部門必須配套建設城市公共加壓站進行增壓,這不屬于二次供水范疇。目前,關于水壓的國家法規和標準,只有國家《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》(GB50282)規定,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供水服務壓力
宜滿足用戶接管點處28米,該規定不具強制性。所以,目前大部分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壓力的最低控制標準仍按不應低于14米執行,部分城市按28米進行執行。